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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的问题

2023-03-28 20: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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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3-28 回复

专业分析: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出现纠纷时,可以向法院单独提起诉讼。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首先由双方协商抚养权归属;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女方抚养。子女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同居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没有协议的,原则上平均分割,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活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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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同居子女归谁抚养: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后的子女由谁抚养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有如下规定: 1、一方的个人财产,关系解除时,不予分割,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按照共同共有处理,若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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