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列举式否定性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如果不是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看做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否则,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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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如何处理的问题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该经营活动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二是经营收益是否共享,即使夫妻另一方没有同意,但是经营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认亦可定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同意私自筹款经营,收益确未共享,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
个人信贷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所负的个人信贷债务没有用于婚后家庭生活,那么这笔借贷就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也就无需对债务人所欠的债务进行清偿。反之如果债务人是为了夫妻家庭生活背负了债务,那么该债务就算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对此都要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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