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须提供如下证件: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者还须持失业证)。 (3)双方离婚介绍信。离婚介绍信应由: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村民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跨区应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 (4)双方各自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各自陈述离婚意愿及原因。 (5)双方达成协议的协议书,是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作出的文字协议。 (6)双方的《结婚证》(二份)。如《结婚证》遗失,需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补办手续详见《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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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无效的有以下五种情形: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又不及时过户;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关系的条款是具有生效条件的协议,双方都同意离婚或者决定离婚的,应当认定为生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而分割财产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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