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或者是债权债务关系,除了借条或者是欠条外,还需要收条、人证、电话录音以及邮件、短信往来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进行补充证明,才能够确认借贷关系真实有效的发生。尤其是对大金额的借贷关系,更加需要这些证据的补证,仅仅有借条或者是欠条,法官是不会支持的。因为在现在的金融社会,银行业如此发达,进行银行转账也是非常便捷。除非是小金额的钱款支付或者是恰好存有大金额钱款,不然基本上都是通过银行转账进行钱款支付的。没有银行转账记录和凭证,法官一般是不会采信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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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存在借款关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对借款偿还期限、数额等达成一致; 2、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因此,按照以上规定,出借人只提供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生效,但是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因为只有微信转账凭证,可能说明双方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比如另一个借款关系。所以,这样便难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不过,如果可以在转账时,备注成借给对方的钱,那么即可以得到证明。或者给对方转账前,双方为借钱互相沟通的聊天记录,出借人另外保存一起证明的,也可以得到证明。
不同给付的原因将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如给付货款体现的是买卖关系;提供借款体现的是借贷关系等。在司法实践中,虽然银行转账凭证能证明一方当事人向另外一方转账的事实,也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但并不能完全证明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实践中很多出借人与借款人系亲友关系,碍于情面并未对借款事实签署书面的合同,当发生争议时,仅有银行转账凭证并不能当然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主张存在借贷关系一方还需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借款合意的存在;若被告对给付货币的事实提出抗辩,亦需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举证不足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当事人在借贷关系过程中,应树立证据保全意识,确保维护自身利益,避免在诉讼中让自己陷入举证不能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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