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的法律依据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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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当事人符合以下法定条件的,可以争取孩子抚养权: 1、父母依法享有抚养权; 2、子女符合抚养条件。即子女为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3、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其他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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