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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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职工故意犯罪的,造成自己受到伤害的; 2、职工有醉酒或者吸毒情形的; 3、职工自残或者自杀的,造成自己伤害的。
在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实行的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也不影响对其的工伤认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劳动者的主观恶性比较大,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为了最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了严格限制,不是任何的违法行为均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三种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这与之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规定,只要是有违法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均不得认定为工伤。2000年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还就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做了以下答复:“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上述这一复函虽然并未明文废止,但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明文废止,而使得这一复函,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并无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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