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地下文物,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需要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发掘结束前,考古发掘区域内不得施工或者作业。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发现重要遗迹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及时调整工程建设方案,协助做好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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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具有历史、艺术或者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情况,将判处三年以上或者是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小额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或者是古墓葬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1、主观上需要具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故意;2、客观上需要具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3、其中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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