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伤残鉴定具体标准 1Ⅰ级伤残 l.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⒈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⒈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⒈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⒈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⒈6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⒈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⒈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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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新伤残评定标准: 一、一级伤残: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2、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3、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等。 二、二级伤残: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育目3级以上; 2、脊柱胸殷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3、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交通事故鉴定伤残标准是: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情况;头部以及脸部具体受伤情况;脊柱胸段的受伤、愈合及呼吸系统的具体情况;颈部具体受伤情况;腹部具体受伤情况;盆骨部分具体受伤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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