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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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是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地域管辖的管理原则,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具体负责四项主要的管理职责: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有执行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职责。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规章制度的职责。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职责。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在档案理论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和档案干部培训方面的组织与指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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