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⑵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⑶房屋买卖: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⑴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⑵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⑶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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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购房契税减半征收标准:个人第一次购买普通住宅契税的税率为3%,享受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即按1.5%征收。计算公式:应纳的契税=成交价格(或市场指导价)×征收率1.5%; (2)第二次购房契税3%征收标准:契税的税率为3%,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计算公式:应纳的契税=成交价格(或市场指导价)×3%; (3)二手房契税的税率为3%,其中个人购买第一套普通住宅的减半征收。计算公式:应纳的契税=成交价格(或市场指导价)×3%(或者1.5%)。
商品房和储藏室一起计算交契税是合法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房屋附属设施,就不征收契税。储藏室作为房屋附属设施登记在房产证之内的,其所有权发生转移,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算并缴纳契税。如果房屋附属设施是单独计价购买所有权的,应按照当地规定的税率缴纳契税。如果只购买房屋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则不需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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