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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劳动者离职的法律事由有哪些

2022-08-16 14: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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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8-16 回复

专业分析:

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离职的法定事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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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下列六个组成部分: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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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擅自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如果劳动者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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