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安机关是否有权不通过检察院直接放人的权利问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这两条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中,发现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撤销案件。也就是如果本案符合条件,公安机关有可以不经过检察院直接放人的权利。二、本案符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犯罪嫌疑人如果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中,据您描述已经积极赔偿对方,并取得了谅解,达成了协议,并且,嫌疑人是初犯、从犯,认罪态度好。最重要的是,对方5个人全是轻微伤,本案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是符合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的。综上所述,本案在公安侦查阶段是完全有可能撤销案件的,建议您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案件详情,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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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没有批捕的权利,只有检察院才有批捕的权利。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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