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被刑拘后开庭。需要通知家属。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各伤情下的赔偿项目如下: (一)丶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丶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丶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丶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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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开庭当事人不是必须到场,需视情况而定。如果用户是当事人应当到庭,如果不能到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 在当事人不到庭,也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判决书生效后如果当事人不能按照判决数额支付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事故开庭当事人是否需要到场,需根据以下情况决定:如果是交通肇事罪的开庭审理,肇事者是一定要参加开庭的;如果是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诉讼,当事人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是可以委托其他人来代为参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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