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其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必要时依职权作出裁定,限制被申请人在一定时期内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 诉讼财产保全是在经济纠纷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执行内容: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2.具有必要性: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的; 3.诉讼性: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4.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是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裁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所需材料 (1)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2)我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由经办法官或其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省高院二审的去省院复印送达回证,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应提交证明送达日期的材料。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5)填写法院提供的审批表,不能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进行执行申请权登记,不进入执行程序。 (6)申请执行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 (7)被执行人为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企业的,提交其近期工商登记单。 财产保全的申请费用及其负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该办法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的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即申请人可以将有关财产保全申请费以及向诉讼担保公司缴纳的担保费可以列为诉讼请求,在胜诉时要求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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