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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

2022-11-04 22: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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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4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意思就是:1、如果股东认缴了全部注册资本,那么非法律的其他规定,股东不再承担责任。2、股东未全部认缴出资,公司有权要求股东认缴出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出资协议要求未全部认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3、若公司资不抵债,已无存续的必要,可申请破产。4、若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认缴,确因亏损至资不抵债,股东不必补交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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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负有限责任。在出资以后,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人承担责任。股东个人财产不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如果股东或者管理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经营公司,造成破产,则公司股东只用于用本公司的资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抵债,不负有连带责任。全体股东认缴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之一。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包括两层意思: 1、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的债务超过其全部资产时,以公司资产为限。但《公司法》第二十条同时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该股东应当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它打破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中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相互分离的原则,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一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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