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视台侵犯名誉权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按《解释》的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不构成侵害名誉权,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报道的根据必须是国家机关公开的文书和公开的职权行为,如果不是公开的,不在此列。W市公安局所进行的侦查活动是公开的职权行为。2.报道必须客观准确。“客观”是指公正,不偏向任何一方。“准确”是指报道与文书、职权行为的内容一致,不失实、不歪曲,不添枝加叶。1999年7月8日,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规定:“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刊、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答辩权,是指新闻单位发表的批评、评论内容发生错误,损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陈述理由或者根据,予以辩驳,要求新闻单位予以纠正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更正或者答辩,这是当事人的权利;新闻单位发表更正或者答辩,这是新闻单位的义务。即使当事人未提出更正或答辩的要求,新闻单上也应主动履行义务,自行予以更正。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有错误纠正后,新闻单位也应当依此予以更正报道,如不予更正报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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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一、孤儿的认定孤儿是指失去爸妈的儿童。凡具有本市户口、年纪不到十八岁,经户口所在区(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认定准许后发给《孤儿证》。 二、解决《孤儿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1、户口簿(爸妈丧命户籍证明); 2、生爸妈丧命或者宣告丧命的证明; (1)孤儿的爸妈因病自然丧命的,凡死于医疗组织的,丧命证明由该医疗组织出具;死于家里的,丧命证明由负责该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出具; (2)凡非正常丧命或不能确定可否隶属正常丧命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性质并出具丧命证明;宣告丧命的证明则应由人民法院出具。
按常理来说该管。父母不该管谁还有管的权利。但是,也要尊重孩子的选择,现在这个年代,是自由恋爱,孩子的喜好和父母的观念有差别。 一般没有坏的影响也就罢了。如果是找了一个有问题的,或是不良作风的等等就要好好管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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