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离婚案件数量的逐年攀升,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日益增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急于离婚,为顺利办清离婚手续,在双方协商离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条件悉数同意,其实并无意于离婚后履行。离婚后,接受条件一方便采取躲避、转移财产等行为,恶意拖延、拒绝履行协议。而提出条件的一方为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提出的条件多超出接受条件一方的承受能力范围,这也加大了协议履行的难度,成为一方拒绝履行协议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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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领取离婚证,则该离婚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只能到法院起诉离婚。若已领离婚证,对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则可到法院就该离婚协议进行起诉。作为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可以签订离婚协议书,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即可,领取到离婚证,该离婚协议书即告生效,夫妻双方需要遵照离婚协议来履行义务,享有权利。但如果没有领取到离婚证的话,该离婚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夫妻双方有任何一方拒绝离婚,则另一方只能通过诉讼来离婚,而不能要求一方履行离婚协议。如果双方依据离婚协议已经领取离婚证,只是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则该离婚协议作为已经生效的合同,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另一方履行该离婚协议书。
离婚后对方不愿意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如果法院查明协议是在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则会撤销离婚协议;否则,会判决另一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 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这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根据最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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