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赔偿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同时,如果案件审理结束后,公司一方或者劳动者一方对于工伤索赔的判决结果不满意的,则可以依法进行上诉,但是要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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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处理: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行为。
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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