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财产保全制度,旨在防止人恶意转移、隐匿、毁损其所有财产,将来生效裁判能够顺利执行。因此,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依法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然而,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部分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的现象,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活动,造成一定的负面社会影响。对此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要切实加以解决。严格条件审查。法院要加大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要求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明材料,对债务人确有转移、隐匿、毁损其所有财产可能的,方可采取保全措施;否则,应驳回债权人的保全申请。要建立集体讨论制度,把好财产保全关口,有效避免财产保全权利的滥用。改进保全方法。坚持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的顺序选择使用保全措施,给暂时陷入困境的债务人留出路,尽量不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因保全方法不当而造成负面作用。完善法律规定。完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要明确规定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细化具体条件,规定财产保全的实质要件;同时对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具体要求以及滥用财产保全造成对方损失如何赔偿等问题要作出明确规定,适当提高财产保全“门槛”,增强可操作性,严防当事人滥用保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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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伤范围的伤害情形包括:在单位患职业病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他。
重组对债务人财务影响有: 1.可使债务人的负债减少,从而降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 2.可使债务人所有者权益增加; 3.能够减轻债务人的未来财务负担; 4.导致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变化,影响未来利益分配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会导致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虚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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