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8条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计算标准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金;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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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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