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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探望权的执行方式有哪些

2023-01-02 18: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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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1-02 回复

专业分析:

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就夫妻双方财产分割以及子女的探视权问题进行协商,不能斜疝解决的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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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具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见面; 2、短期生活在一起; 3、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 4、共同进餐。 1、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 2、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熊飞律师

广东瀛穗律师事务所

强制执行探望权的方式如下:通过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说服教育,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望义务;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或居住地居委会协助完成探望权的执行;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法院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的判决生效,可以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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