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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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的办理有以下程序。首先由申请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提起取保候审的申请。其次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作为担保,然后将被取保候审人员移送派出所执行。
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如果嫌疑人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可以在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申请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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