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当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履行责任: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二)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三)书面告知失业人员到受理其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申办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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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 1、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移居境外的; 4、应征服兵役的; 5、重新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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