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举证时需注意: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知情人、介绍人等的证言; 2、有关物品、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知情人证言。 5、其他可以证明婚姻基础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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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要注意的问题有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要提供符合法定证据种类的证据;证据一般应是原件、原物;证据一般要经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不能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法院收集。
涉外婚姻举证要注意的问题如下:向法院起诉或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须携带证据原件或原件进行质证;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在中国境外或香港、澳门、台湾省形成的,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证明手续;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材料,应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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