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抵押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7)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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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手续需要以下材料: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证明;代理人办理的,应有授权委托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产权证明;抵押物属于合资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应同意。
房屋抵押手续要的材料有: 1.房地产抵押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 5.银行借款合同; 6.夫妻关系证明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独身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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