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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争取女儿抚养权的法律依据是哪些?

2023-03-17 17: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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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3-17 回复

专业分析: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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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 (一)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提交双方的收入证明; (二)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离婚证据; (三)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3、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四)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张丽珍律师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争取抚养权的依据有: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会判给女方,除非母亲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两岁以上的孩子,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都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与子女的亲密关系等;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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