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不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有固定收入的,一律将上述规定,作为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造成抚养费给付明显不合理。执行上述标准,应当与《意见》第七条的其他规定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我们认为,子女抚养费,应当以子女实际需要为前提。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是一个相对标准,不是绝对标准。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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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果一方获得孩子监护权,那么另一方就需要向行使监护权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都是父母双方一人一半,但也有例外情况,即由一方承担全部的抚养费,而一方不支付任何抚养费,具体还需法院判决。
离婚孩子抚养费的划分具体如下:如果子女由一方扶养,则孩子抚养费由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支付,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按月给付抚养费;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全年的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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