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程序保证,我国的离婚调解往往都是由承办法官进行,然而许多时候法官仅仅知晓法律知识,而并非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的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调解的效果无法尽如人意。 其次,我国的法律对主持离婚调解的法官的条件并无特殊要求,而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承办官的年龄、婚姻经验、社会阅历都对最终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第三,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的离婚调解制度,现有的法律对离婚调解做出了要求,但未做出具体规定,尤其对于离婚调解没有规定期限,只有“不能久调不决”的原则规定,有时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在调解离婚的过程中,主要的问题是调解双方关于共同财产的分配以及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分配问题,所以应当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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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对离婚诉讼进行调解: 1、若双方自愿调解的,可以向共同指定的调解机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 2、若第三方介入调解的,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院子,依法进行调解; 3、夫妻闹离婚的其他调解方式。
常见的离婚问题及解决办法都有: 1、未办理结婚证而提出离婚的,可以补办结婚证后再登记离婚; 2、双方无法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债务达成一致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由人民法院对相关内容予以合法、合理的判决; 3、其他常见的离婚问题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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