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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撤诉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公诉案件一般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条件具体如下: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公诉就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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