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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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以上子女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以下情形的,可优先考虑: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孩子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没有其他孩子,另一方有;孩子随其生活有利于孩子成长,另一方患有长期不治之症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孩子一起生活。
有孩子随父方生活的情况: 1、母亲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而导致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母亲抚养条件但是不尽抚养义务等; 2、双方协商决定孩子随父方生活跟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 3、子女为8周岁以上的,希望与父亲一起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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