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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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服三包规定的内容: 1、在购买后七天内,吊卡未剪、未穿过、未洗涤过的服装尺码不合的可包换; 2、开包装时发现服装严重开线、变形、色染不均匀、有明显破损和油渍的可包换; 3、在购买后七天内,第一次正常洗涤时发现服装严重脱色、变形,经检测确认后可包换。
衣服三包规定的内容如下:在购买后七天内,吊卡未剪、未穿过、未洗涤过的服装尺码不合的可包换;开包装时发现服装严重开线、变形、色染不均匀、有明显破损和油渍的可包换;在购买后七天内,第一次正常洗涤时发现服装严重脱色、变形,经检测确认后可包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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