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但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则其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根据有关规定,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若当初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较小,可以向对方提出增加,双方协商不一致可就此事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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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只要不直接抚养方有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能力。法律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具体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由双方协议,也就是说如果双方能够对不直接抚养方一次性支付的行为达成一致意见,其支付行为也不会影响到孩子的成长,可以一次性支付。
离婚一次性抚养费可以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的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且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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