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受害方可以自行垫付医药费。也可以先要求对方保险公司垫付。超出部分由受害方垫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一些特别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首先,垫付前提是发生了三种情形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 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其次,垫付金额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且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人员所必须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 再者,保险公司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条例》另外还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这几种情形,则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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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未规定肇事者一定需要垫付。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当事哪一方进行垫付; 不过作为当事人,出于人道主义或者义务来说,最好还是先行垫付其中的一部分医疗费用。
如果撞伤人了是需要垫付医药费的。这种情况是有明确规定,而且医院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能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如果是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就要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所该支付的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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