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间存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买受人只能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按约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买受人不能依据买卖合同而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实践中也可能由于出现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等法定情形,而导致买受人不能实际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发生。同时,确权之诉系对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如何归属等加以确认,而如前述,在出卖人未自动履行所有权移转义务前,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缺乏基础。因此,对出卖人不履行产权过户义务的,买受人不能直接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只能按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产权过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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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符合条件的可以主张确认合同无效。但是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要求该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该合同受到侵害,或者他与别人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即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果合同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以外第三人能否主张确认合同无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认为本人对诉讼的标有独立请求权的,则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确认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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