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房屋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是以办理了过户手续,或者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取得产权证书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为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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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过户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书面的房屋赠与合同,对赠与行为进行公证,凭借房屋产权证、赠与合同、公证书等材料在房产交易部门办理费用缴纳事宜,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转移申请与登记,赠与人交付房屋于受赠人。
房产赠与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当事人双方就房产赠与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生效,附条件的房产赠与合同自条件达成成立生效。赠与房地产必须办理公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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