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社厅函〔2000〕143号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国家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从事金属无损探伤工作,属于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特殊工种,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规定,在计算其连续工龄的时候,每从事一年这样的工作,按照一年零六个月来计算。但是,当时折算工龄的作用也只限于确定有关的保险福利待遇,与工龄津贴等无关。具体到退休时曾从事金属无损探伤工作的工作年限是否涉及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应看所在省(市)有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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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如果按有毒有害工种退休,只需8年地下或高温工种退休的,提前退休需要9年;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岗位工作10年;从事过两种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以将两种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年限加起来。
1、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累计计算的,而不是按连续工作年限计算的; 2、如果按照有毒有害工种退休,只要满8年;如果按井下或高温工种退休, 要满9年才能提前退休;如果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 3、曾经从事过两个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的工作年限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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