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互联网广告行为与其他互联网信息行为,是基层工商机关实施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工作的先决条件,它是同时解决法律适用和证据内容两个监管执法的核心问题。由于《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且不同行政部门对于互联网信息行为进行不同的解读,造成了基层工商机关往往同时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两部法律对互联网广告行为进行规制,这使基层在法律适用中存在一定的执法风险。笔者结合网络交易监管工作实践,总结了四个法律适用的建议。 以虚拟交易场所确定法律的适用。借鉴了电子商务产业关于虚拟交易场所的理论,结合《工商总局关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行为定性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工作指引,认为对于存在会员管理系统、订单系统、支付系统等交易基础性程序的网店、自营网站发布违法信息的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 以信息发布行为模式确定法律的适用。对于互联网信息发布行为存在多主体协作、存在完整的现金流的,且不同主体行为与广告行为主体吻合的,适用《广告法》予以规制。 以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确定法律的适用。对属于现行《广告法》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事特殊行业经营者发布广告行为设定禁止性规定的,适用《广告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以其他行政许可确定法律的适用。部分特殊行业的网络交易活动需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在具体的监管执法中,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其他行政许可确定的信息服务资格,认定为一般性信息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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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非法手段,针对网络漏洞对网络进行技术入侵,侵入网络后,主要以偷窥、窃取、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为目的的犯罪。 二、通过信息交换和软件的传递过程,将破坏性病毒附带在信息中传播、在部分免费辅助软件中附带逻辑炸弹定时引爆、或者在软件程序中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 三、是利用公用信息网络侵吞公共财务,以网络为传播媒体在网_上传播反动言论或实施诈骗和教唆犯罪。 四、是利用现代网络实施色情影视资料、淫秽物品的传播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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