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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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学校打架的,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要看它有没尽到监护管理的职责。学生在学校学习,学校有监护学生的义务,因此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监护管理的责任,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学校是国家法定的教学场所,其主要职责就是实施和管理教学活动,在校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的教育管理。《教育法》第44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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