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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第一,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第二,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第三,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第四,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第五,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第六,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分为五种情形。如下:1、持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非法拘禁;2、非法拘禁别人三次以上,或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3、非法拘禁别人,并进行捆绑、殴打、侮辱;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5、为讨债非法扣押、拘禁别人,具有以上情况之一的;6、明知是无辜的人,司法工作人员仍进行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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