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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不过户保险公司不赔怎么办

2022-06-01 2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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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6-01 回复

专业分析: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他规定调整。”从上可见,车辆买卖未过户是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而且物权又发生了转移(即车辆已实际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控制车辆的行驶,也不能支配车辆的营运,更不能从车辆营运中获得利益。同时,原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与致人损害的后果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责任的发生,所以要原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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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保险公司定损属于车辆损失赔偿依据。车辆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事项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不成,则审理的法院可以根据相应证据合理认定。也很有可能另行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情形给予第三方中立的核定,这实际上是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车辆过户,保险可以不过户,但是需要通知保险公司,如果没有通知保险公司的,车主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可能会被拒赔。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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