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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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对事故责任追究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追究制度。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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