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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案件诉讼标准是什么?

2022-12-04 17: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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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2-04 回复

专业分析:

1侵犯专利权的管辖,.重大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法院的辖区,在中级法院辖区内产生了重大影响。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这是指最高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将某些案件确定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作为专门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辖。我国已在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设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2)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有两类:一类是专利行政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一类是专利民事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专利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专利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以及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管辖。(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4)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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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受理的案件类型有:第一种,重大涉外案件;第二种,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三种,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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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止,通常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对原告的专利提起无效宣告程序,而请求法院中止专利侵权诉讼,以等待无效程序的结果。如原告的专利被无效,则原告丧失权力基础,专利侵权诉讼也无需再继续进行下去。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我国对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采取不同的审查方式,只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权利基本稳定,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则不进行实质审查,权利稳定性相对较弱,同时专利授权复审和专利侵权分属行政和司法程序,法院无法对涉案专利是否具备专利权授予的条件给出结论。由于专利无效程序的时间长,导致专利侵权诉讼的审判周期拉长,不利于专利权人维权。因此在目前司法实践操作中,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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