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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有以下几点: 1、反担保合同无效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反担保合同亦可因为自身违反《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保证合同可能因以下情形而归于无效: (一)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于债权人订立保的证合同。 (二)主债权人一方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传统,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而订立的保证合同。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 (四)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自始无效的合同。 需要注意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其核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的特征: 1、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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