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的征税对象如下: 课税对象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2)即使是非机动车船,只要是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也属于车船税的课税对象,只不过因其属于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所以不用缴纳车船税。 (3)《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4)不论是何种车船,只要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就是车船税的课税对象。如果车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而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这样的车船仍属于车船税的课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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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对拥有但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对不使用的车船或只在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不上公路行驶的车辆不征车船使用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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