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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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彩礼返还是这样规定的:1、夫妻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从未共同生活过的,在离婚后,收取彩礼的一方应当将彩礼退还;2、给付彩礼的一方在婚前给付彩礼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双方离婚后,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对方应当将彩礼退还给当事人。
离婚彩礼返还的标准是: 1、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过就离婚的,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2、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3、彩礼一般都是全额返还,但是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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