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 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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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会被处五日到十五日不等的行政拘留。如果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初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会被执行行政拘留,但是会被执行行政罚款;70周岁以上的也不会拘留。 如果不符合以上规定,应当既拘留,又罚款。 原则就是10日以上15日以下,并可以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若因嫖娼行为被抓,则相应的处理方式是:嫖娼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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