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针对人民法院应当从重处罚的理由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2.累犯;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背叛国家、投靠境外机构、组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等。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条)2.累犯(刑法第65条)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刑法第104条)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的犯罪的(刑法第106条)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背叛国家、投靠境外机构、组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刑法第109条)6.武装掩护走私的(刑法第157条).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刑法第171条).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刑法第236条)9.猥亵儿童的(刑法第237条)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的(刑法第238条)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刑法第243条)12.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法第245条)1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刑法第247条)1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刑法第248条)15.监管人员指使、纵容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同上)16.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刑法第253条)17.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刑法第279条)8.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的(刑法第301条)9.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刑法第307条); 20.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同上) 21.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刑法第345条)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刑法第347条) 23.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法第349条) 24.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刑法第353条)5.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刑法第356条) 26.旅馆业、饭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刑法第361条) 2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或者向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刑法第364条) 28.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的(刑法第368条)9.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刑法第384条) 30.索贿的(刑法第386条)。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