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不需要区分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一律由保险公司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按致害人是否有责任来划分(注意不是按责任大小来划分). 有责任时保险赔偿的限额为: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无责任时保险赔偿的限额为: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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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已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保险责任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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