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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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4)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各种质量标志的。 (5)使用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 (6)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7)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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