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判决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其总体原则都是从保护儿童利益出发,适当考虑男女双方的各自特殊情况,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抚养权归属判决。如果当事人意欲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需要按照上述法定原则,向合议庭证明未成年子女随己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或者与对方生活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2、两周岁以内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A、患有久治不愈的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确实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与其共同生活。C、其他原因,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与其共同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予以考虑:A、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者其它原因丧失生育功能。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C、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D、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健康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或者其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4、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是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与其共同生活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或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7、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A、另一方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因伤致残丧失继续抚养子女能力的。B、另一方有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的情形,或者子女随其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C、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而另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D、其它正当理由应当变更的。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条、2条、3条、4条、5条、6条、15条、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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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但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
未婚生子,男女双方对孩子都有抚养权。男女双方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女方怀孕的,如果双方或者一方不愿意结婚的,男女双方对孩子都有抚养权。 该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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